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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10-29    点击量:    责任编辑: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公寓的“四自教育”功能,实现和谐、文明、安全、优雅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达到学生公寓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目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劳动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与管理服务相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引导鼓励学生 “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觉成长”,积极探索公寓管理新途径,勇于创新公寓管理新模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生宿舍与教室管理中心(下称宿教中心)综合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学院具体落实”的学生公寓管理模式,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公寓管理体系,不断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学生公寓工作要求。

第四条 坚持我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的管理特色,积极推进学生党团组织、党团学干部进公寓、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工作原则,按照学校职能分工,建立学工、研工、保卫、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内服务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归口审批、收益归校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昌大学前湖校区、青山湖校区和东湖校区统招研究生、本科生、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公寓管理。留学生公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公寓)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宿教中心、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医学部、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宿教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宿教中心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综合协调全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事务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所住公寓的管理工作。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等学(研)工干部为成员。学院指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为公寓对口老师。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与教室自律委员会和学生文明纠察队两个校级学生自律组织。各学院相应设立院学生楼栋栋委员会、学生文明纠察队或学生自律委员会。校学生公寓与教室自律委员会是推进学生“四自”教育的学生组织,指导各学生楼栋栋委会工作。各栋栋委会下设楼层长、寝室长,协助学院、班级抓好学生寝室管理工作。校学生文明纠察队是在学生公寓内维护学生纪律、秩序和安全的学生组织。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生公寓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协调各部门、各学院开展学生公寓综合管理工作;

(三)协调处理有关学生住宿方面的纠纷与问题。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与教室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学生公寓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等工作;

(三)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安全工作;

(四)负责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研究探索学生住宿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五)负责归口审批学生公寓内服务项目。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内生活用品、学生寝室空调、学生寝室保险箱等服务项目;

(六)负责提出学生公寓大型专项维修改造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校区学生公寓维修事务等相关服务工作,并参与施工监督及验收工作;

(七)负责做好全校学生公寓设施配备及资产管理工作;

(八)会同后勤管理处选聘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做好对学生公寓物业公司的监管、考核和物业费的支付;

(九)会同保卫处对学生公寓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监管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为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中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依据;

(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职责

(一)负责本科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协调和组织推进党团组织、党团学干部、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阵地进公寓等工作;

(三)与宿教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内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组织落实党建思想政治进研究生公寓工作;

(三)与宿教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十六条 校团委职责

(一)负责落实团学组织进公寓工作;

(二)与宿教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和开展公寓文化艺术节活动。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住宿条件分类标准,申报学校的住宿费收费标准;

(二)负责学生住宿费的收取与管理;

(三)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经费和学生公寓内维修经费的预算工作。

第十八条 保卫处职责

(一)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包括消防、防盗、治安等)。

(二)负责对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考核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各类案(事)件的受理、处置。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会同宿教中心选聘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做好对学生公寓物业公司的监管、考核和物业费的支付。

(二)会同宿教中心确保学生公寓的保洁、保安、保修和保水电供应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处职责

(一)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会同宿教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建设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负责学生公寓的房屋修缮、设施改造以及零星维修等工作。(物业合同外的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 负责学生公寓内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学生公寓电梯设施维护、正常运转、安全使用及宣传等工作。

(三)电梯内警示和救助等信息清晰明确。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内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学生公寓内心理咨询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组相关职责

(一)具体负责并落实本学院学生的住宿安排工作及本院公寓内学工用房、活动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学生星级寝室评比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负责“南昌大学宿教服务管理系统”中本院住宿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五)负责学生日常公寓业务(包括外宿、调宿、入住、留校等)的审批与管理。

(六)协助做好本学院所属学生寝室内家具和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学院学生寝室维修事务,参与维修施工监督及验收工作。

(八)参与本学院学生公寓物业、楼栋管理员的工作考核。参与向物业支付相关费用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校区学生公寓内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一)执行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物业合同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寓物业管理规章。

(二)负责学生公寓内保洁、保安等工作,确保水、电正常运行及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运行正常。

(三)负责学生公寓维修工作,具体实施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及寝室内配置设施的各项维修。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学生宿舍维修到位,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按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单列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学生宿舍内较大项目及设施维修的开支,此经费由基本建设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按学生住宿费的3%单列为学生住宿设施更新和公寓文化建设专项费用,由宿教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住房由宿教中心统筹管理。原则上按“年级-学院-班级”分配学生寝室。学生入学住宿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签订住宿协议,并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1.宿教中心按招生人数将寝室床位分配至学院,由学院安排学生寝室床位,并发放学生寝室钥匙。

2.新生入学报到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二)非新生入学报到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

1.须重新申请床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

2.宿教中心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安排住房床位。

3.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后领取钥匙入住。

第二十九条 学生须经验证许可后方能进入学生公寓。

第三十条 学院负责管理本院的学生寝室和床位。学生寝室和床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强占。禁止将床位转让、出租他人。需跨校区住宿的学生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学院为便于学生思政工作的开展和危机处置,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用房申请,宿教中心根据房源情况酌情考虑。

第三十一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公寓在学校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研究生公寓不熄灯)。晚上十点半学院对学生寝室住宿情况进行查房。夜晚十点半后回公寓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如实登记;晚上未归者视为夜不归宿者。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住在本栋公寓的学生拒之门外。

第三十二条 上课、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学生公寓概不会客。学生不得留宿寝室外人员。

第三十三条 除特殊原因的混合楼栋外,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公寓,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公寓,需要有学院以上组织证明。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公寓,非上述时间女生进入男生公寓也需凭证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中途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应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宿教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第六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和管理,由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及宿教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申请校外住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的学生(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学生(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3.在职或委培学生,其工作或委培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需委培单位书面要求)。

4.经学校同意,跨校合作培养的学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的学生(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5.导师为我校兼职的指导教师,一年后需要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的学生。

6.因社会调查、导师科研课题等原因需要到外地进行1年以上研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凭有关材料)。

(二)校外住房条件要求:

1.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房主无犯罪前科、无从事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劣迹。

2.房屋非危房,不位于偏僻地。

3.房屋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4.房屋具有依法办理出租房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校外住宿的申报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原则上每年5月份和9月份向所在学院递交下学年度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表,说明申请校外住宿详细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外宿期限以学年为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学院负责审查学生外宿资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后,在“南昌大学宿教服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审批。

2、学工、研工部门审核备案,宿教中心确认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3、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后,由学院向保卫处报备。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公寓寝室存放、使用热源性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禁止在寝室私自安装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插座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饮水机、充电器等一切用电设备。

第四十一条 确保消防安全。严禁私自使用、占用和改造消防专用设施设备;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严禁在公寓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可用电子灭蚊器);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第四十二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

第四十三条 不准在公寓、学生寝室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公寓。

第四十四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因未带、遗失钥匙或门锁损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楼栋值班老师联系。严禁人在寝室时让人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四十五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严禁损毁监控设施。注意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六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信息。

第四十七条 违反《南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规定者,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造成财物损毁的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章 环境秩序管理

第四十八条 遵守学生公寓学习生活秩序,公寓内不准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严禁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十条 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进入学生宿舍;不准在楼内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放置阻碍通行的物品。

第五十一条 不得污损公寓内所有设施。不准在窗户上晾晒拖把、鞋子、衣被等物品。严禁损坏走廊、门厅玻璃。

第五十二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沐浴,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倡导文明行为。学生公寓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学生自带下楼,在指定地点投放。

第五十三条 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公寓楼,禁止在公寓、学生寝室饲养宠物,如狗、猫、兔、鸟、龟等。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寝室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品。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是校园文化重要阵地,开展丰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创意的寝室文化活动,对于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营造和谐文明寝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规划,加强公寓文化阵地建设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结合本院专业及管理特色,积极做好本院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寝室卫生评比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学生公寓文化艺术节和学生星级寝室评比活动,各学院积极参与,对在文化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校学生公寓委员会、各楼栋栋委会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四自”功能,能动性地开展寝室文化活动,丰富和提升学生公寓文化的内涵。

第十章 物业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公寓配置的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资产,人人应爱护公物,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

第六十一条 学生公寓物业公司的选聘和物业公司的考核奖惩由后勤管理处、宿教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合同》要明确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安全保障和服务的各项具体要求,学生公寓、寝室日常维修项目纳入物业合同中,努力实现环境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安全一流的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总目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对学生寝室家具等设施统一配置,学生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自然损坏的维修由学校负责;非自然损坏的或丢失的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维修收费和赔偿标准参照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节约水电,人离关灯关水。学生公寓寝室用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过定额电费自付。学生公寓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十一章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南昌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和昌大校发[2009]17号《南昌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宿舍与教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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